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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2 11:02     来源: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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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请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三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和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法规处负责接受投诉举报登记。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处理结果确定后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5号市政府6号楼3层,电话:0315-5907777。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市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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