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内容

唐山市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9 09:53     来源: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打印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为遵循,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安排部署,坚守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准确掌握每一家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动态,以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高质量运行(以下简称“双控”机制建设)、坚决防范典型和重大事故为重点,继续采取“政府买服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执法促落实”的方式,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措施,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争取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排查整治范围

纳入2022年度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全市正常生产(建设)、运行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选矿厂、尾矿库,以及停产、闭库未销号治理的尾矿库。

三、排查整治主要内容

基础管理部分

(一)取证矿山依法合规组织生产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2.是否存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标准情况。

3.是否根据矿山生产实际,建立了满足矿山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了满足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

4.是否存在随生产工艺变化,出现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导致安全无保障的情况。

5.是否存在不按照批复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及违规施工、使用设计外井巷工程情况。

6.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

(二)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10.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是否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1.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12.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系统。

13.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是否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是否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依法合规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是否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2.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尾矿库生产运行现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

4.生产运行尾矿库是否存在未经设计批复擅自改变放矿工艺和相关安全设施参数,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情况。

5.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6.是否存在达到设计高度和库容未及时开展闭库治理情况。

7.是否存在达到设计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以及停用超过3年、生产经营主体灭失未及时开展闭库治理情况。

8.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9.同一座尾矿库是否存在尾矿同时回采和排放。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要求,参照《河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手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做到各层级、全员“明责、知责、履责、问责”。

3.是否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必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根据企业不同生产特点,分专业、分工种、分工艺制定了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

5.是否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次数每月不少于5次,并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

6.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五)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情况

1.是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和《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要求,根据本企业生产施工实际,开展了全面辨识以及专项辨识,是否根据风险辨识情况制定了风险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是否开展了风险管控动态评估。

2.是否建立了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应安全管理需要、满足各岗位安全操作标准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清单;编制清单不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3.是否开展了专题培训,推动各层级、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掌握并落实了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4.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检查了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了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和重大隐患治理到位前是否落实了停产停工要求。

5.国有矿山和集团化企业是否建设了具有风险动态管控、隐患实时填报、排查治理全程跟踪、大数据统计分析、安全状态预测预警五大功能的“双控”信息化平台,并实现了平台的高质量运行。

6.中小型矿山企业是否建设了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双控”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安全隐患发现、整改、消号过程的全记录。

(六)企业职工全员教育培训情况

1.是否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各层级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调换工种和轮换岗位是否开展了相应培训。

2.是否建立了“一人一档”的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了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并保证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准确、无伪造。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4.班组长是否掌握岗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避险的相关知识,是否掌握本岗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从事提升、通风、排水、支柱、尾矿排放、安全检查、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实现全部持证上岗,是否具备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现场操作能力。

6.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防范应急措施、岗位操作技能。

(七)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外委施工单位资质、成立承包工程项目部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挂靠资质以及违法转包、发包、承揽工程情况。

2.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投入、职工培训、设备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相应职责。

3.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4.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5.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6.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8.采掘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是否定期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

9.承包单位是否根据采掘工程生产建设实际,配齐配全了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现场管理部分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8.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9.是否定期填绘图纸,填绘图纸与实际是否严重不符情况。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存在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是否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六)防范火灾及爆炸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实施井下电焊(气割)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3.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运送、储存、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矿山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井下炸药库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9.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八)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2.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3.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4.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6.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7.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8.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九)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十)防范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是否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

3.道口和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是否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4.通廊墙壁与输送机之间行人安全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带式输送机防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措施是否完好可靠,线路上是否安装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6.进入滚筒、料仓等有限作业空间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一)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情况。

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四、排查治理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选定全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家会诊”中介机构,统一安排合理科学分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对市局选定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检查、验收服务质量和成果,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排查报告,按照排查工作完成情况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核定并拨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负责组织市属及以上企业和全市单班入井30人以上、井深超800米、露天高陡边坡超过200米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的排查整治和复查工作;对各县(市、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督导、调度、抽查。

市、区应急管理负责确定本辖区需排查的企业名单,制定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排查顺序;负责协调本辖区企业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备查技术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安排至少2名以上执法人员全程参加本辖区企业(含市属以上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对技术服务单位参与排查人员的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等符合性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根据中介机构的排查意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导企业按期保质将排查隐患整治到位,并及时组织复查;对市局选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排查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排查整治。

中介机构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及本方案明确的相关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制定完整和详细的排查整治检查表,组织专家有计划的开展隐患排查;指导帮扶企业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并良好运行“双控”机制体系;根据所排查企业特点,对标矿安〔2022〕4号明确的新标准、新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出具排查和复查验收报告;结合唐山市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安全生产具体情况,研究管理对策,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矿山企业负责完善安全基础管理,配齐配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并运行“双控”机制体系,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防范风险、依规操作和紧急避险能力意识;严格外包施工队伍选定,督促外包施工队伍强化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严格按照中介机构排查报告和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完成隐患整治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底前)。市县两级应急局要把节后复产复工验收、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专家会诊”紧密结合起来,确定排查企业名单,制定排查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隐患排查动员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机构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检查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推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工作迅速实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需市局选定中介机构开展排查整治的工作计划于3月10日前上报市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自查改阶段5月10日前)。各相关企业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及本方案要求,开展全方位的自查自改工作,进一步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本级安全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全面准备受检资料,认真整改现场隐患,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基础。

(三)集中排查和整改阶段(9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排查整治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严格按照排查内容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逐项组织排查。5月底前要完成所有尾矿库的排查工作;9月底前要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的隐患排查工作。按随查随治原则,各有关企业要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排查报告,逐项进行整改。按照“双控”机制建设的要求,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严格职工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职工全员安全素质。对中介机构所查出的隐患,所有尾矿库必须6月15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安全度汛。其他矿山企业隐患10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工作。

(四)复查验收阶段(10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制定复查工作计划,所有尾矿库复查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复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中介机构要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规范,逐企逐项进行复查验收。

(五)分析总结阶段(11月15日前)。参加排查工作的中介机构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类,找出规律特点,提出防范措施,要提出相应意见,形成总体工作总结上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对中介机构提出关闭意见的矿山企业,按程序报当地政府实施整顿关闭。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工作,是对标新标准、新要求,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增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全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及“双控”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区)应急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严密组织,有序推进。各有关县(市、区)应急局要准确掌握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施工现状和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工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定检查范围和排查顺序,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高效。各有关中介机构要按照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提前掌握排查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排查企业类型和生产、施工现状合理选派专家。地下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通风、机电方面的专家;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地质方面的专家;尾矿库要配备水工、勘察方面的专家;选派专家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必须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其中,单班入井30人以上、井深超800米、露天高陡边坡超过200米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选派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他企业不少于3人。同时,选派专家要考虑疫情管控相关要求,确保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期间减少离唐次数。排查过程中,要既注重分工又注重合作,既注重管理又注重现场,确保不漏一个环节、不漏一个岗位、不漏一个工序,做到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无死角。对排查的各项内容(见附件1,可根据排查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实际增加相应的检查内容),要由排查机构选派专家根据职责分工逐项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建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措施,指导帮扶企业“双控”信息化平台高标准创建、高质量运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控能力。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意见和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排查内容要求,重点检查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与设计和规程不相符的系统性问题,重点检查防跑车坠罐、防透水、防坍塌、防重毒窒息、防火灾、防爆炸、防尾矿库溃坝等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通过“专家会诊”排查整治,集中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消除一批突出问题、打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停用超过3年、经营主体灭失的尾矿库企业要提出整顿关闭或闭库治理的建议,由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报当地政府予以整顿关闭、闭库销号,从而实现淘汰非煤矿山落后产能,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一般和较大事故“双降双无”的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措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又要区别对待。对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国“两会”期间没有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特别是单班入井30人以上、井深超800米、露天高陡边坡超过200米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先行安排开展隐患排查“专家会诊”,严格按照排查内容抓逐项排查,提出排查意见,督促企业迅速整改落实。对2022年春节、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国“两会”期间停产、停建和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要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与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工作结合起来,按照排查整治合格一家,恢复生产施工一家的要求,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对每一座尾矿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各有关县(市)应急局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将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转送每一座尾矿库的包库领导,督促包库领导落实包库责任,推动隐患整改落实。对长期停产,一时难以找到企业负责人,存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和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各有关县(市)应急局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乡镇,组织相关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将隐患在汛前整改到位。

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查整治责任分工,根据中介机构提出的排查意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各级应急部门要责令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对因技术力量不足,企业不能自行整改到位的,要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完成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未按时组织隐患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隐患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专家会诊”中发现的违规使用爆炸物品、超层越界、盗采国家资源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应急局将根据隐患排查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组织督导、抽查,检查中介机构排查服务质量、服务成果;抽查县(市、区)应急局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严格执法、闭环执法情况。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将适时召开调度会,通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严格遵守组织、工作纪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要自觉践行中央省委八项规定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有关要求,活动中不搞收费、不搞摊派、不乱罚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出现。各中介机构和专家要科学严谨的使用各项法律、法规、规程、规章、标准等,实事求是的指出所排查单位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为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对于发现隐患不如实报告,与企业串通隐瞒真相,排查整治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市应急局将暂停其在唐的业务,建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吊销、暂扣其相应资质;因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在2022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排查单位、人员的责任。

及时报告、认真总结隐患排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中介机构排查人员要立即告知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及时向县(市、区)应急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隐患情况依法下达整改指令,需要停产、停建的要告知当地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3日内将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见附件3)。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排查完每家非煤矿山企业后应及时形成排查报告(见附件2),逐企提出整改建议,报送市、县两级应急局;每月28日前,会同相关县(市、区)应急局,对本月度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填写《唐山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见附件4),向市应急局报告前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排查、复查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将排查报告胶装层册、加盖公章,分别报市、县应急部门存档备查。各县(市、区)应急局对本地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指出本地安全隐患多发的类型,明确监管监察重点,完善监管监察制度,进一步有效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尾矿库排查整治总结于6月30日前,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排查整治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应急局。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