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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

法治与法制是一样的吗,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法制”和"法治”,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两者的含义 却并不相同!

法治(rule of Law),法治一词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方式、状态、程度、过程。

法制(Legal system),法制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现代“法治”概念,包括了法律的至高权威,还有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 对公众权利的制约、对人权的保障..一系列原理与基本要求。

“法律”则一般不必具备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的存在,法制就可以存在。

两者产生的时间,先后也有所不同。

当人类世界还未曾产生宪法和民主的概念与制度,“法制”就已经存在。而“法治”,则产生的较晚,主要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制约。

两者的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

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另外,还需要注意,“法制”与“法治” 虽然有很大区别,但这绝非意味着可以割断它们之间的联系!

“法治”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而“法治”需要以“法制”为基础,只有法律制度基本完善,才有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感受时代变革。从“法制”到“法治”,认识和实践不断得到深化,让我们随着历史的潮流,一起来感受一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飞跃吧。

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重心是加快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从“法制”到“法治”,体现了一个成熟大党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以及科学的、创新的治国理政理念。

一字之差,变化万千

1、“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演变

在法制领域、法学体系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最流行的是“法制”“法制建设”的概念;

而十五大后,演进为“法治”“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

2、“方针”到“方略”的变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从建设法制的方针到依法治国的方略的进步,将中国的法治理论和实践变化展现的淋漓尽致。

3、“法治国家”升级成“法治国家”

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代替了以前的“法治国家”,

标志着中央领导集体与全党在认识实质中的飞跃。

4、“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变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改革开放初期无法可依、制度残缺,党中央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

“法制”到“法治”的进步,字面变化的背后,是人们认识法律职能的一种本质上的飞跃;是我党在治国理政上完成的一次伟大的历史跨越;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飘扬旗帜下,中国的巨轮必将驶向更加灿烂的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