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深化地下矿山重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突出六个“全面排查”严防“六类事故”,即:全面排查提升运输系统,严防坠罐跑车事故;全面排查顶帮和采空区管理,严防冒顶坍塌事故;全面排查防灭火,严防火灾事故;全面排查探放水,严防透水事故;全面排查通风系统,严防中毒窒息事故;全面排查爆破作业,严防爆炸事故。
二是深化露天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排查整治不按设计开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工艺,台阶(分层)、平台、边坡等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边坡不稳定以及凹陷露天矿山防洪、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安全隐患和问题,严密管控边坡垮塌、爆炸、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排土场坍塌等。
三是深化选矿厂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排查整治选矿厂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安全实施“三同时”,安全投入不足,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合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碎矿、磨矿、选别等主要工艺以及电气、防火、起重、吊装、有限空间等关键作业环节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不到位等隐患问题,严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深化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对正常运行的尾矿库对照安全设施设计逐一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和生产运行指标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现行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加大尾矿库关闭退出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望、运行到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停用1年以上且未办理安全许可延期、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原企业因破产倒闭无能力治理的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完成销号。
五是深化矿山建设项目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将本辖区多次延长工期、修改设计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监管执法范围,全面排查整治矿山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利用设计外井筒生产施工、以采代建,基建工期到期不按期申报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深化外委施工队伍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严格准入,对外委施工作业实行动态管理,严厉打击不按照设计生产施工和重点工作人员跨项目部、跨县区兼职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