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工作,提升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及时向上级报送全市应急管理重点、亮点、特色工作及取得成效,将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好的经验做法及时通报各地,供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全面做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现将《唐山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唐山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和发展动态,为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宣传和信息化处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审核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单位、各县(市)区局报送的政务信息,并负责每月统计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第四条 政务信息报送重点内容
(一)传达贯彻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政策情况,包括具体落实措施。
(二)反映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阶段性、季度和年度应急管理重点工作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具有参考价值的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及其他综合性应急管理信息。
(五)其他需向上级部门报告和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确定一个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编发、审核、报送工作,并对本单位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保密工作负责。
(二)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单位至少指定1 名信息员,主要负责本处(室、中心)、本单位政务信息编发、报送工作。
(三)每月被市局采用政务信息的数量,汉沽管理区局、芦台开发区局、高新开发区局、海港开发区局不少于5条,其他县(市)区局不少于10条;市局应急指挥中心、矿山监管处、工商贸(冶金建材)监管处、危化品监管处、工商贸(五行业)监管处、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处、宣传和信息化处、办公室不少于5条,监测预警处、震害防御处、预案物资处、教育培训处不少于3条,机关党委、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监察五处、抗震纪念馆、地震遗址公园不少于2条,人事培训处、监察四处、规划财务处、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不少于1条。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的政务信息约稿通知,市局宣传和信息化处将及时交办相关单位或业务处室,并加强督办,协助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五)市局宣传和信息化处可根据局领导指示批示或阶段性工作重点,向有关县(市)区局下发《约稿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接到《约稿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按照《约稿通知》的提示要点,及时组织专人采写、收集、整理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高质量的信息稿件。
第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求
(一)及时、准确、全面。有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保证信息时效性。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认真做好信息的采编核实工作,保证信息真实性。坚持点面结合,防止以偏概全,保证信息完整性。
(二)真实、规范、有用。加强分析研判,总结成绩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要客观实在,确保信息真实全面;严格信息编报程序,确保信息文题相符、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表述规范;加大综合类信息报送力度,强化信息调研,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可行管用,为领导研究和解决问题提供决策参考。
(三)总结、提炼、精简。加强信息提炼和挖掘,善于总结特色和亮点,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和水平。精简信息篇幅,做到观点富有新意,内容翔实具体,多用数据和事例说话。
第七条 科学计分
(一)实行信息分组统计计分办法,按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单位组,汉沽管理区、芦台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海港开发区4局组,其他县(市)区局组,三个计分体系分别统计排名。
(二)各县(市)区局政务信息在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被市局采用的,每条计1分;单独被省厅网站或市局《信息快报》采用的,每条计5分;单独被《河北安全生产简报》《河北应急管理简报》采用的,每条计10分;经市局汇编后被省厅网站、《河北安全生产简报》、《河北应急管理简报》采用的,每条计3分。
(三)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单位政务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计1分;被省厅网站、《河北安全生产简报》、《河北应急管理简报》采用的,每条计5分。
(四)市局各处(室、中心)、局属单位、各县(市)区局政务信息被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采用的,每条计15分;被推荐报送中办、国办的,每条计20分;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计30分。同一信息内容被不同载体采用的,累积计分。信息采用后,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每条加 15 分;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其他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每条加 10分;省厅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 5 分。同一信息内容不同领导作出批示的,累积加分。
第八条 通报和考核
市局宣传和信息化处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务信息采用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排名,每月通报一次。按照不同计分体系分别对上月信息报送工作总得分前3名(汉沽、芦台、高新、海港4局组前1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信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完成不力、月成绩排名连续3次在后2位的单位(部门)予以点名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宣传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